十年欠款一朝清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4)平商初字第2 0 0号
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 0 0 5年6月,原、被告订立了空气预热器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公司仅支付了5 0 0 0 0元货款,剩余1 1 3 6 8 0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3680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平原县##热电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货款113680元;于2 01 5年3月3 0日前支付30000元;2 01 5年5月3 0日前付5 0 0 0 0元;余款3 3 6 8 0元于2 0 1 5年1 0月3 0日前付清。其他双方均没有争议。
案件受理费2 5 7 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山东**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