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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侵权

来源:刘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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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2016)鲁0405民初948号

    原告李*,女,1 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王打卦乡庄科村9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7703012027。

    委托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男,1 939年1月1 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前李村。公民身份号码:

37 04 0519 39011 8041 8。

    被告李玉*,女,194 5年12月3 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李德*之妻)。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4512300425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王**,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李德*、李玉*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平,被告李德*、李玉*的委托代理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子李冠*共同生活期间于2 011年1月1 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生,2 01 5年11月2 5日原告与李冠*办理登记手续。2 016年5月1 6日,李冠*因故身亡,处理完后事,两被告便将原告之子李*生强行留在身边.不给原告抚养。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生长,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之子李*生送还给原告抚养。

    被告李德*、李玉*辩称,李*生出生后一直在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前李村生活,并不是一直跟随原告,所以原告陈述二被告侵犯其抚养权没有事实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德*、李玉*之子李冠*同居生活后,于2 011年1月1 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生,2 01 5年11月2 5日,原告李*与李冠*补办登记手续。2 016年5月1 6日,李冠*因事故不幸身亡,待处理完李冠*的后事,被告李德*、李玉*便将其孙子李*生留在身边,拒不让跟随原告,也不让与原告相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死亡证明、证人出庭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之子李*生尚年幼,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原告李*是李*生的监护人,对李*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被告李德*、李玉*不让李*生跟随原告生活,其行为不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李*生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李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日内,将原告之子李*生交给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1 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提交土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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