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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人失误承揽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担责

来源:刘洪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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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平民初字第526

    原告**  女  1 98361 8日生  住平原县王打卦乡花园村

    委托代理人刘洪平  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慈**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  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 0726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丈夫发生意外伤害时,由被告方承担保险责任,并指定受益人为原告0 201010月份原告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但被告拒不支付保险金,其行为明显违约。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2)原告的丈夫死亡超除了被告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原告丈夫死亡之行为不构成责任保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726日原告丈夫王##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签订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投保人为王##,职业代码为050104,受益人为孙日香,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 50000 20 1 0101 0日,王##驾驶鲁N33291(鲁NFB68挂)号“东风”牌半挂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71KM+800M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当场死亡。现原告持N06426370100083512吉祥卡(B款)投保单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就该投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只是提交了该投保单中的一部分,还有二页没有提交(该两页中有重要提示),投保人王##告知的职业代码0501 04属于职业类别四类,是小货车的职业类别。王##当时开的是半挂车出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超除了职业代码规定的职业范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两份原告丈夫投保时被告的销售人员傅##的录音,可以证明原告丈夫投保时,该销售人员在投保时,知道投保人是大货车司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证据记录在卷,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本案投保人王##与被告订立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现该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死亡,原告作为该保险合同的收益人,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符合法徉规定,本院应予保护;被告辩称投保人发生意外死亡时,其行为已超除了职业代码规定的职业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销售人员在与投保人签订投保单时,明知投保人当时的职业,在没有明确告知责任免除情形下,仍与其签订该合同,被告理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日香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金3 5000元。

    案件受理费67 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O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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